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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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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恋爱活动的权利,规范恋爱行为,维护社会恋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恋爱事业。
    
    第四条 恋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支柱,国家保障恋爱事业的充分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恋爱事业的发展。
    
    国家对发展恋爱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单位有宣传高尚恋爱或爱情的义务。
    
    第五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恋爱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恋爱事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协调发展,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恋爱事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爱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高尚的恋爱事业,提倡恋爱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恋爱和其他干涉恋爱自由的行为。
    
    禁止假借恋爱索取财物。
    
    禁止同性恋。
    
    禁止恋爱暴力和对恋人的虐待。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恋爱的权利与自由。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恋爱机会。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恋爱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恋爱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不具备恋爱中介服务资格。
    
    恋爱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假借恋爱中介服务从事有关色情、**功、**、贩卖毒品、地下六合彩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国家对恋爱事业实行宏观管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恋爱工作。
    
    国务院恋爱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恋爱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恋爱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恋爱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恋爱事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恋爱事业的工作。
    
    第二章 恋爱条件
    
    第十条 恋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恋爱年龄,男不得早于十六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四周岁。国家鼓励晚恋,晚恋者应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恋爱: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双方年龄差距在六十周岁以上的;
    
    (三)其他各种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对其成员有禁止恋爱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恋爱无效:
    
    (一) 严重违反恋爱道德的;
    
    (二) 胁迫对方恋爱的;
    
    (三) 未到法定恋龄或双方年龄差距在六十周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未达到法定恋龄而进行恋爱活动的,属于早恋。早恋无效。早恋者不具有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不影响过无过错方的恋爱权利。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恋爱。
    
    求爱人不得向被爱人发出虚假的求爱信息。求爱人与被爱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欺编对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恋爱,但必须向对方说明。
    
    代理人必须能够代表委托人的择爱标准,代表委托人的恋爱意愿,代表委托人的真实形象。
    
    代理恋爱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应当签订恋爱代理合同。
    
    第三章 求爱与表达爱意
    
    第十七条 公民有求爱与表达爱意的权利与自由,公民亦有拒绝他人求爱或表达爱意的权利与自由。
    
    求爱与表达爱意应当坚持“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坚持胜利”的方针,发扬“胆大、心细、脸皮厚”的精神,勇往直前,义无反顾。
    
    第十八条 公民有选择求爱与表达爱意的方式方法的权利与自由,公民可以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被爱人求爱或表达爱意。
    
    求爱与表达爱意时应当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国家提倡浪漫、文雅的求爱方式。
    
    公民拒绝他人的求爱与爱意时,应当委婉,尽量避免伤及对方自尊心;但对方对此仍不知情而继续纠缠时,可以坚决果断地拒绝而无须考虑对方的感受。
    
    第十九条
    
    求爱人对被爱人求爱或表达爱意时,应当表明“我爱你!”、所爱之理由、如何爱上的、爱有多深、从何时爱起及爱之期限。
    
    求爱人未对被爱人表明“我爱你!”的,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求爱人未对被爱人表明所爱之理由的,理由为因为爱所以爱。
    
    求爱人未对被爱人表明如何爱上的,为一见钟情。
    
    求爱人未对被爱人表明爱他(她)有多深的,深度为太平洋之最大深度。
    
    求爱人未对被爱人表明从何时爱起的,以其出生年龄为准。
    
    求爱人未对被爱人表明所爱之期限的,期限为一天至一万年不等。如果求爱人对被爱人直接表明所爱之期限的,最短不能少于一秒,最长不能超过天荒地老。
    
    第二十条 一方爱另一方,而另一方却不知者,视为暗恋。一方爱另一方,另一方知道却不接受者,视为单恋。
    
    暗恋者与被暗恋者、单恋者与被单恋者不具有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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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6 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干嘛的都有,你找一网吧借人家几台就不的了,还费这劲儿。

本帖最后由 闪光 于 2017-8-2 18:21 编辑

干嘛的都有,你找一网吧借人家几台就不的了,还费这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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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6 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干嘛的都有,你找一网吧借人家几台就不的了,还费这劲儿。

本帖最后由 闪光 于 2017-8-2 18:22 编辑

干嘛的都有,你找一网吧借人家几台就不的了,还费这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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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沙发 我看的有点累   太长了 今天晚上发了多少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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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最近发情!!
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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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恶魔当道 于 2009-2-26 05:33 发表
楼主最近发情!!
鉴定完毕

何止是发情了!这明显是单相思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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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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