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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嫖宿幼女,何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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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8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多次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主审法院却称受害者年龄有争议,故一审被判无罪,而仅处罚金2万元(详见sohu网5月17日)。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被淫虫冲昏头脑的杨大法官嫖宿幼女,既非初犯,淫欲亦非仅逞凶一次,而是多次嫖宿甚至以暴力或在他人的协助下以暴力手段奸淫多名幼女。尽管根据鉴定机关对被害人所做的骨龄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却证明被害人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与案发时仅超过14周岁21天,哪怕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凭什么就只采信骨龄鉴定结论而不采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呢?须知户口证明的日期是铁板钉钉,毫无疑问的,而骨龄鉴定的结论却是不确定的,在证据上那个更可信本是显而易见的事,主审法院为何会带上有色眼镜,对证据的取舍之间缘何如此厚此薄彼?
    退一万步讲,哪怕杨大法官并没有嫖宿幼女,公诉机关对其“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那么强奸罪呢?正是该法院的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报道则指称被害人“随即转身就跑……可很快就被追了回来,并遭到殴打、谩骂”,在遭到人身限制的情况下被迫与杨大法官发生了性关系。而这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的犯罪要件,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而刑法中明确规定,不管是使用暴力、胁迫还是恫吓,只要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对被害妇女进行精神上强制,从而实现奸淫意图,即为强奸。依此推理,则杨大法官身犯强奸罪也是铁板钉钉的事,却为何最终还然是无罪释放?
    如此不得不让人怀疑某些地方法院法官的判案水准,既可判没有被伤害人的嫌疑人死刑,如佘祥林和赵振海,也可判身犯嫖宿、强奸幼女的法官无罪,是为现代版“葫芦僧判葫芦案”——瞎判;既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判处偷盗两个窨井盖的农民工三年有期徒刑,也可判飚车撞人于非命的飚车族三年徒刑,折射出司法天平的严重失衡,无疑也是瞎判。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皆折射出当前我国司法之不公与司法之非法!
而这势必损害司法最基本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司法的权威性、司法以非暴力的手段维护公民权益功能势必不断弱化。而实际上各地频繁发生的暴力拆迁和自焚事件,以及逐渐常态化的集体“散步”、集体上访甚至集体骚乱事件,已经可以说明目前我国司法对公民权益的非暴力救济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在不断弱化,由此一个不得不令人揪心的问题是:接下去我们的社会秩序究竟该靠什么维护?
    恐怕这才是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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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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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在中国难道还新鲜么?因为人家是法官,你强奸个幼女试试,小鸡鸡得让法院先给你剁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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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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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说你没罪就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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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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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社会这样的事太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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