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交代: 2014年3月23日,珠海车友“哮天犬”与爱人一起出游江门,回程路上,经坦神公路回珠海在坦洲路段遇到交警查车,按照指示靠边停车主动拿出证件交给警察查验,结果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全部齐全的情况下被中山交警以“车辆有盗抢嫌疑”扣车。 视频如下:
第二天,哮天犬向中山市政府投诉电话12345进行了投诉并被受理,之后,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准备想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返还车辆,要求还我清白。 行政复议申请书于3月26日下午寄出。
行政复议是个负责的过程,一般老百姓做起来是很难的。 在中山市公安局网站和广东省公安厅进行了投诉:
投诉很快有了回复,中山公安局未受理,广东省公安厅的回复:告知可以去中山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电话:0760-23188843)投诉反映。 3月28日,下午被中山坦洲交警大队约到调解室进行调解,他们的意思是我的车已经查证没有盗抢嫌疑,叫我取车,我当场拒绝,表示没有明确在证照齐全的情况依然被认定盗抢嫌疑有个说法的情况下,我不会和解,坚持走行政复议的道路。 同日下午,接到中山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电话,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受理书已经寄出。 中山公安局已经在关注扣车事件的发展状况,在土豆网里放的扣车的视频已经有中山公安部门的回复,一共三条回复,中山的交警部门的回复,“平安中山”就是中山公安局的网站。 这是在扣车后在距离扣车点约6.7公里拍摄的禁行标志及地图。
中山公安局指出的违章驾驶行为就是指:无通行证的摩托车进入坦洲路段
查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文《机动车登记规定》全文未见到有“通行证”样,只知道机动车的行驶证是在全国道路行驶的证件,难道中山市有权对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禁行修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由公安部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10年初开始施行。
《规范》实施细则为交警设下几个“紧箍咒”。
如果交警随意拦截检查没明显违法行为的正常行驶车辆; 随意提高或者降低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违规随意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限速标志、监控设施;未经批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都将予以相应处罚。 逢车必查、查车必罚,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排队待查的将被予以相应处罚。而罚款不开票、收受钱物的,将被予以辞退、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下达罚款指标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免职、撤职、开除等处理。 这15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一、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在现场并自愿立即驶离,不妨碍其他人通行的; 二、拖拉机驶入城区道路的; 三、拖拉机驶入其他禁止通行道路、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实习期内未放置实习标志的; 五、机动车超速10%以下的(高速公路除外); 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七、市区内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外地机动车及驾驶人违反城区禁令标志指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 九、小型客运车辆超员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十、搬家公司的货运车辆在市区道路搬家时未按规定载人的。 十一、未放置、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执勤民警核查,已参加年度检验和购买交强险的; 十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能够及时送达现场的; 十三、驾驶新购买车辆一个月以内尚未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后即上路行驶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经指出后主动纠正的; 十五、执勤交警认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没有危害的其他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希望大家都要遵守交通规则哦。 备注:警告也是一种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即使不罚款、不扣分,交警也会将您受到的警告处罚计入违法信息系统,1年内累计3次以后,再出现该类违法行为,将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法规结合当日本摩托车只是路过中山道路(江门旅游完后回珠海),我完全是因为回珠海必须经过中山道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中山市自行制定的禁行区域而违章的
这完全符合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细则里规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该在给予警告教育后放行。
中山交警开的扣车凭证上有两点,第一点遭到现场强烈质疑的“盗抢嫌疑”代码7051而扣车的行为这点在录像中已经坚决否定,并拒绝签字。
中山交警开的扣车凭证上的第二条是“违反禁行标志”代码1344,这点我在表明是不知情误入的情况下也认了,并且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在经过两天的交通法规自学中,也重新认识到,中山交警对我的违反禁行标志正确的执法方法是:警告教育后放行,而不应该开单予以罚款处罚
根据摩友路程无阻提供的法律知识,我要多告交警一条:执法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这个法律很清楚吧,我现场如此强烈的要求交警讲出扣车理由及依据,他自始至终拒绝回答,这应该是执法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4月3日中山坦洲交警大队再次来电话,预约调解,我当时就明确告知我已准备起诉到法院,但他解释到当时是他们的上级交警支队前来调解,这也是中山市交警的最高的机关,就还是去看看(调解警官希望不要自己相貌不要上网故做了模糊处理) 在调解会上已经承认扣车的法律依据不足,并对扣车行为对我照成的影响表示了歉意,现在有由中山市交警支队做出正式决定,取消坦洲大队做出的处罚决定(冲禁这条也同时取消),我的摩托车已经开了放行条。 在现场我已明确表示,取了车后依然会到法院起诉,因为我这次的维权行动并不是为了我自己这个个案,也并不针对现场执勤的交警,我希望的是改正中山市制定的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就要以“盗抢嫌疑”扣车这个政策。 中山市交警支队的人表示理解,但这超出了交警的权限范围,但到法院起诉是完全可以,这是我的权力。 事前我也请教过相关人士,因为交警对我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已经发生,取不取车都可以继续告的,现在我已经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网上预约立案。 法院预约立案要两个工作日,这样推算应该是清明假期后的8号或9号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 4月5日,与珠海摩友斌叔一起到扣车场取车,这个停车场恐怕有几千部摩托车吧,但是内部禁止拍照,只有在围墙外的相片,手续一切顺利,没有停车费,没有手续费,没有扣车费,提别要提的是居然给我的摩托车单独放了个房间,看来当日扣车的警察也发现苗头不对,做了特别处理。 摩托车在扣车场停放了十几天电力不够打火不起了,还好早就想到了,特地带来了“过江龙”接汽车电池很快就打着火,跨上摩托车带着首战告捷的心情回家,但后面还有更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将制定非法扣车政策的中山市公安局告上法院。
4月9日,和珠海摩友斌叔一起到中山第一人民法院立案,感慨万千。 这是平生第一次踏入法院的大门,从小家里人就有讲法“什么叫幸福,家中无人在医院,家中无人在法院,就是幸福”,几十年的顺民当习惯了,到现在也不得不为维护自己及广大摩友出行的权力进入法院维权的时候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栋崭新光鲜的银白色办公大楼矗立在眼前,法院大楼门前是一诺大的广场。正中间是一头神秘的独角兽,传说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独角兽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于是它成为执法公正的化身,为此很多法院都喜欢在大门口摆放独角兽,以章示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希望我们摩友的维权也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中山第一法院,安检很严格,可以和坐飞机相比,过安检的时候既要登记在簿,又要将公文包随身物品都要过安检仪,只是不用劳烦保安叔叔亲自动手搜查身体外,但是安全门是必须要过的,法院内部不准带相机进入,严禁照相,只能在法院的招牌下照上一张相片。
立案大厅的每个立案窗口或缴费窗口,都设立有立案法官或书记员相应工作岗位牌,上面标有相片、姓名和职务,一目了然,不仅方便当事人称呼,也方便社会监督,因为已经网上预约,立案很顺利,但有点问题,就是我将中山市公安局列为第二被告不行,行政起诉只能起诉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也就是坦洲交警大队,无奈只好将第二被告人中山市公安局取消 |
现在到法院起诉的金钱成本并不高,所有费用也就50元,只是太费时费精力了。
接下来就是要收集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做好开庭的准备了。
由于法院只能受理具体的侵权行为,而中山公安交通部门的法规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无法受理,无法将中山公安局告上法院这点,法院人员讲可以通过信访,通过中山市人大,中山市**,中山市公安局的信访部门来反映,从法院出来看看时间还早,就直接去中山市公安局。
在中山市公安局的信访室公安局负责信访的一个科长接待了我们,我主要向他放映了05年中山市制定的禁摩限摩工作方案中,外地摩托车进入一律扣车与现行的国家法律等上位法相违背的事实,由于我是临时决定到公安局信访的,没有准备文字资料,那个科长建议我写准备好文字资料邮寄给他们,公安局的政策监察大队会进行监察的。这几天就准备好资料,到时公安局,人大,政府全部寄出。 |
中山市外地摩托车扣车的政策出处是2005年中山市的《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下面是找到的原文条例
关于印发《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2005]64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公安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
我市实行摩托车总量控制后,由于大量原有摩托车报废更新,加上外地牌摩托车、假牌摩托车涌入市内行驶,市内交通流量越来越大,城市街道已重负不堪,给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越来越大的影响。为解决目前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和治安管理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先从我市城区范围内再到全市范围对部分摩托车实行限制通行,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市局统一领导下,通过限制部分摩托车在市内道路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有效减轻城市道路交通负荷,缓解城区道路交通压力;进一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发放摩托车通行证,加强对城区行驶的摩托车监管力度,有效防范由摩托车诱发的治安、刑事和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通过整治摩托车入城行驶秩序,进一步根治市区道路摩托车交通秩序混乱、非法营运等现象,从而建立中山文明畅通安全的优良交通环境,推进我市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工作。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限制部份摩托车通行交通管制措施领导小组,组长为王志强常务副局长,副组长为交警支队卢一夫支队长,成员单位:市局指挥中心、交警支队、巡警支队、刑警支队、治安科、法制科、各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交通控制指挥中心。负责人:李志坚。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工作内容
1、限制部分摩托车进入市内交通密集区域行驶,摩托车在国道、省道通行不受限制。
2、所有进入限制区域行驶的摩托车必须办理摩托车通行证,无通行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摩托车,按违反交通通行规定处罚。
3、公安部门对无通行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摩托车予以暂扣,消除治安、刑事违法嫌疑并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后再予以放行。
限制通行时间和范围
第一阶段从2005年6月1日起,先限制城区范围部分摩托车通行。
限制范围:东起中山六路陵岗路口、中港大道五星路口;南起105国道环城花坛;西起富华道沙溪溪角花坛、博爱路龙瑞路口;北起东明大桥、105国道沙朗花坛。
第二阶段,城区实施限制部分摩托车通行后,各镇区根据当地交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限制摩托车通行时间。
因为条例发行已经9年了,特地到中山市公安局网站询问是否有修改或变动,得到答复是没有收到修改或变动的通知。 机动车违反禁行指示行驶的处罚根据《交通安全法 》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可处以2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3分。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可处以2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3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很明显机动车违反禁行指示行驶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是没有扣车这一条的,
中山市政府外地摩托车扣车的政策是违反《交通安全法 》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中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交警可以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注明扣留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中,第一项,就是要求执法者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基本事实。所以你要申明,要求交警讲出盗抢嫌疑的违法事实,如不能告知,你再申明,属于违法扣车 |
而中山市的外地车扣车政策,不顾车主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直接扣车明显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64条第2款指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79条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7条第2款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我国是个法治的国家,国家机关、单位(部门)、个人的行为,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制止与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在执法程序上当日交警以上数条都违法程序 |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摩托车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中山市强行扣车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山市政府没有权利制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的;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这条的规定,我现在正在收集资料,准备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他们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我
5月28日,今天收到中山摩友的消息,证实了现在外地车进入中山禁摩区域,已经不扣车了。
5月28日中山摩友驾驶湖南牌照摩托车进入中山火炬开发区,检查证件齐全后只是抄了闯禁区,罚款200元,不扣车也没写要扣分
看来这次起诉到法院虽然还没判决,但是已经起作用了,实施了十年的外地摩托车进中山以盗抢嫌疑扣车已经成了历史。
本文篇幅很长,法院开庭之前的故事就到此为止了,具体法院开庭如何,信访如何,人大对中山外地摩托车扣车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如何,请等待下篇的内容。
威风堂的车友和全国人民全国车友一起,为犬哥加油,一定要告倒这个不合法的规定,让车友可以不再蒙受不白之冤,遭受不必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