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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钻戒后随手扔掉 被判赔失主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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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张某曾捡拾一枚钻戒,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丢失者王女士在警方协助下找到张某,后将张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新京报7月28日报道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2009年7月9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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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手机报说这事来着 觉得那哥们挺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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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有点操蛋了。
不过这哥们如果能证明自己确实扔了,比如有录像,难道还得赔吗,
那得骂祖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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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幸与背往往只在一念之间!丫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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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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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得陪 中国这法律确实挺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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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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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擦~还他妈有天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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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路不拾遗是有道理的 拾了 你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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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ningyi 于 2010-7-29 16:27 编辑
这事有点操蛋了。
不过这哥们如果能证明自己确实扔了,比如有录像,难道还得赔吗,
那得骂祖宗了。
五羊 发表于 2010-7-29 03:36



能证明丢了,应该法院不支持。法院判赔的出发点应该是怕那孙子昧了。

还是五羊有很懂法,一眼能看出案子的关键。

骂祖宗又不失江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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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扔了还说个啥,这不有病吗,就该让你赔,要不下回不长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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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鸡巴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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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靠  这鸡巴  年头   妈逼的  捡个东西  上法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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