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逝者为大,谈论此事,毕恭毕敬!
事情经过:2015年8月13日,刘先生参加哈雷公司员工组织的活动,中午,车队在行驶至密云县石城镇黄土梁村时,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的报道:
2017年8月29日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摩托公司在此次骑行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同时认为,刘先生系完全行为能力人,自己应尽安全义务,在持有驾驶证实习期间,其应当有合理的认知。对死亡的结果亦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58.8万余元,丧葬费1.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首先,说明一下,这次事件的摩托公司,是哈雷戴维森的北京经销商,而不是北京川崎大贸店,两家公司都叫风火轮,但完全不是一家公司。
以下这些图片是:哈雷戴维森的北京经销商:北京风火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下面的是:北京川崎大贸旗舰店(风火轮(北京)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评论来自郭子焉:
骑行活动中的风险责任,只要涉及人伤人亡,按照中国的法律组织者必然存在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的组织者,那么所有参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而这个案例中作为组织一方判罚承担的连带责任显然被放大了,赔偿金额达到了总数额的30%以上。而之前一直约定俗成的口头约定诸如风险自控显然没有作为合理规避的依据。
连带责任由一般意义的20%上升到了次要责任的接近3分之1,这一个信号表明,对于法律来说,并不欢迎私下朋友组织的摩托旅行。因为摩托旅行,哪怕是上海到苏州,都存在一定的公路风险,这个风险,其实并不可控。
而对于商家组织的活动来说,这个判决可能直接导致非营利项目的直接退出。也只有盈利项目,法律合同也好,车主公约也好,或者后勤保障才能有所依靠,降低风险。
这样就导致摩托旅行的商业化迫在眉睫,如果利润不足以支撑安全风险,一次赔付可能就要重头再来。
那么,目前在国内的各个大小俱乐部,平时在组织活动时,应该何去何从呢?
现在由于群体更大,几乎每月都不同的俱乐部组织活动,而10年以前的活动即便是有些事故出现伤亡,伤者基本是追究第三方的责任,如果驾驶者自己导致的,没有追究组织者责任的。现在这个案子的裁定,给非商业的俱乐部活动组织,留下不可逾越的屏障。
商业活动组织者普遍采用了购买单天的商业意外险来规避风险,但案例里的62万已经超过了单天意外险的上限50万,并且保险在真正赔付时,各种条款会有一些免赔。所以在后期的活动上,更好的安全保障,更严格的人员筛查,更仔细的活动细则,都是不可马虎的。
小范围的临时三五约骑,因为没有事先保险,没有后援保障,将面临着更大的难度。如果是半路上遇到的呢,出了问题是否也有连带责任呢,南京法官:“你没撞你为什么要扶”理论会再次上演吗?
骑行时,孤独有孤独的美,但更多的快乐来自三五好友或庞然大队,以后各俱乐部和商业活动组织者,出发前的工作,要做的更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