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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盗抢嫌疑”扣车后续下篇:再次调解无效 - 法庭第二次开庭- 交警败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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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7日,坦洲交警又约下午3点半与犬哥调解。以下是车友hsy0912的记录:

下午3:40,提前20分钟到达坦洲交警大队现办公地址,比起旧的办公的地址,那是相当的寒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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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到里面大院,随拍了一下,总结下来就是:脏乱差,估计是环卫工人被扣了摩托车,没法来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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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矩,经过办事窗口的联络,我们3个被安排到了一间小黑屋,旁边不时有一些焦虑的面孔从身边经过,可以看出交警大队业务比较繁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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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工作人员带我们到了另一件高端大气上档次的会客厅——信访接待室。不久就来了两位民警,一人肩挎专业相机,让我这一直用手机拍照的屌丝心里有点发虚,哎,公务员就是公务员,人比人,气死人。一位坐了头位,该位警官从头到尾都没介绍过自己职位、姓名,我们是他走后通过其他民警了解到他姓郑,为了表述方便,请允许我叫他小郑郑。
        双方坐定,小郑郑说考虑到台风马上到了,本来打算四点给电话给犬哥取消这次调解的,并表示对我们的冒雨到来感到惊奇和高兴。犬哥听后说既然约了,不管刮风下雨就一定会到。但从这两句开场白就可以看出人品的上下。坦洲交警约的是四点约见,如果真心诚意替犬哥着想,势必应该提前通知取消,而不是等四点钟犬哥出发了,或者已经到了才提出。而犬哥是一直保持电话畅通(我与他电话沟通过几次),并且是以实际行动准时到达,双方面一对比,诚意立刻可见高下。
        一个简单的开场白,就看出了坦洲交警的诚意,但是,更惊奇的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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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主位的小郑郑轻撸秀发,樱桃小嘴张开道:请问现在案件开庭了没有?此话一出,问得我们三个是眼冒金星、目瞪口呆,难道这是临时工?我不知道小郑郑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不过最起码是坦洲交警约的犬哥前来调解,作为双方参与的人员最起码的应该对犬哥被扣车这一时间有所了解,这样调解才有效率和意义。坦洲交警让一个毫不了解案件的人前来和犬哥调解,不知道是何用意?又或者是不是督办此事的人员进行了更换,或者是交接不足?这些我们都无从知晓,不过脾气好的犬哥,还是耐心的回答了小郑郑的提问,于是开启了犬哥对小郑郑同学的普法课堂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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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哥一边耐心的给小郑同学科普本次案件的始末,说到关键的地方,还从公文包里拿出三四个月搜集的法律知识,一一进行重点讲解,这时候我在感叹,如果高中的时候,我的英语女老师有犬哥这么耐心,或者稍微对得起观众,今天也许我就不是屌丝了,真是莫到英雄生不逢时,“师奶”躁化弄人。undefined
        这时,小郑同学还是不错的。目不转睛的盯着犬哥,不时的用笔记录在案,看样子这样子的学习习惯,之前高考一定不错,这时候我想起了高中老抄我作业的同桌,我怎么就没这样的小郑同桌呢?
        前半程主要是犬哥老师在给小郑郑讲解事情始末,犬哥回答跟他前面的帖子里面很多都是一致的,在这里不一一详写。说到最关键的,犬哥再次强调了调解的原则:
        1、本次原本是想将中山市公安局列为被告,但行政诉讼相关要求只能告出具扣车单据的盖章单位(坦洲交警大队),所以此次维权不是针对扣车的当事交警和单位。
        2、开庭当日,已经向中山市人大提出材料,要求对中山市公安局2005年发布的《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审查,而目前中山市人大已经转移给中山市法制局进行了审查,中山市法制局已经发函中山市公安局,函中提出改文件有不妥之处,建议修改。
        3、和解的原则是:具备资质的部门出具书面答复——禁止以涉嫌盗抢对外地摩托车进行扣车,否则情愿输官司,也不和解。
        4、友情建议:根据《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根据法律条文,交通管制属于临时措施,不是禁摩的依据。交法原文是根据交通流量可以禁止通行,坦洲大部分地方还属于农村,鸟不拉屎的地方大把,这些地方的交通也需要禁摩来缓解吗?建议坦洲交警不应该全面禁摩,可以在中心区域,小范围的限行,这才是合理的、合法的摩托管理之道。

        老师说完后,小郑郑就离开了,他走的时候,我瞥了一眼,记录了大概两行精要和和重点,这时我庆幸没这样的同桌。况且走的时候一句老师再见也没说,我暗暗的竖了一个中指。针对第四点,另一个交警表示很认同,欢迎形成材料可以帮忙提交进行反馈。
        整个过程下来,我感觉坦洲交警是要我们来做笔录的,或者称之为试探,何来调解?不过在次聆听了犬哥的普法课,不虚此行。再次感叹犬哥的全心付出和耐心的与交警周璇,犬哥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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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也就是走个形式!
重磅炸弹是法庭的最后开庭审理结果:
状告中山交警以“莫须有”的盗强嫌疑扣车的案子,历时5个月终获完胜,8月27日法院第二次开庭,中山交警当庭按照我起诉书要求出具外地摩托车证照齐全不得扣车的通告,并且赔偿经济损失918元。在此感谢家人及摩友们的一路支持,只要大家一起努力,我们的法制社会就会早日的到来。最后宣布此次所获赔偿款项将全部捐出,为摩友们的爱心助学基金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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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友维权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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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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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只是第一步,Ger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解除禁摩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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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易.应该告交警l滥用职权.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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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牛逼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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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想说?五个月就陪九百左右,来回车费够么。往死里整那个交警!!!!{:soso_e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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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支持,解除禁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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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8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6楼的兄弟,真不是说赔900块钱的事,相信没有人为了这点钱去打这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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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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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人工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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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场官司的获胜,意义太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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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7: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顶一个解禁需要大家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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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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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顶,这才叫正能量那!扫清一切牛鬼蛇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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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赢了,如同当年朝鲜战争一样,赢了一口气,可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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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希望这些滥用职权的皮被扒掉才对。实在太轻了,不把它们打痛了,下次还会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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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希望这些滥用职权的皮被扒掉才对。实在太轻了,不把它们打痛了,下次还会咬人的。


只因二雷子付出的代价小,,才会有扣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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