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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摩托车"钻车缝"立法?禁摩!谁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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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美国加州为摩托车钻车缝合法化立法的消息,相信已经在国内传得沸沸扬扬了,国内的摩友们也都讨论得不亦乐乎,除了向往、羡慕之外,更多的只是调侃、无奈罢了。

当天朝子民还在为骑行摩托车而东躲西藏的时候,在美国加州,人家议会却正儿八经地就摩托车骑士能否在拥挤的道路中间穿梭进行了相关法规的讨论,最终以53对11票通过批准——即加州法规明确肯定,摩托车骑士穿插/共享于堵塞的车道中,即摩托车“钻车缝”是合法的!


来自北加州海華(Hayward)的参议員Bill Quirk和南加州棕櫚谷(Palmdale)的参议員Tom Lackey說,这种做法应该是合法的,加州可以提供安全准则。

他们提出了 AB51 法案:
允许摩托车骑士可以在整体车流速度低于 30mph(48km/h) 的前提下能夠采用比整体车流速度高10mph(16km/hr)的范围內穿插于/共享于堵塞的车道中;俗称“钻车缝”。
此外,汽车驾驶人打开车门阻挡机车骑士属于违法行为。尽管如此特别“照顾”的法规得到执法团体的支持,但还是遭到全美摩托车骑士协会的反对,后者赞成较宽松的法规。(即这个法规对他们而言不够宽松)


我只想说,美国人,你们太把摩托车骑士当回事了!相比较美国专门为摩托车商量立法而言,咱们的大天朝对摩托车可是有更加“优厚”的待遇呢!那便是——禁摩!汽车和电动车可享受不到此种特别“照顾”呢!
就在前几日,一直走在禁摩“先驱”的深圳又出新规了: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深南路、深南大道(深南文锦路口至深南新洲立交段)行驶、停放,在禁止时间、路段行驶的,或者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一律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咱摩托车够有面吧,汽车还难得罚成这样呢!

更有甚者,深圳光明区甚至还要求所有事业单位人员6月1日起把摩托车全部停止上路,需要上路的全部换电动车,停车场也不要停放摩托车……

一直不明白,为什么要禁大部分人买得起的摩托车、电动车个人交通工具?!这条政策真的是为了大众着想吗?这公路难道只为买得起汽车的人开放吗?在颁布这些政策的时候,又是否听从民意呢?为什么我泱泱天朝大国,却容不下一个区区摩托车呢?

美国人在治理骑摩托车带来的环境、治安、交通等问题时,也没有采用“一刀切”啊!为何到了大天朝,禁摩就成了治理摩托车带来的一切问题的“救命良方”呢?

摩托车只是人类制作出的一个工具,它不是造成这一切问题的“罪魁祸首”,而真正的根源所在是人们自己本身。正如菜刀一样,它可以正常当工具使用,而一旦被误当做凶器使用,就要全面禁止菜刀吗?现在正愈演愈烈的搞“一刀切”的禁摩,不正是如禁用菜刀一样荒唐而可笑吗?

我大天朝自古就有提倡“西学东渐”、“西体中用”,到现如今的“改革开放”、“制度创新”,为何在处理摩托车的问题上,却不能虚心向老美学习一下呢?我们不需要专门制定摩托车“钻车缝”合法化的法案,只需要低下头来,认真听听民众的呼声、听听百姓的声音。
是想要一个合法、合情、合民意的决定?还是一个简单、粗暴的禁令?
到底哪个才是民众的呼声,哪个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症结的正解?不妨,低下头来,认真地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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