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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人把不给上牌的交管告上了法庭,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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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前言:杭州少年购买宝马摩托车一辆,被交管局告知不能上牌。
2016年12月3日,今天给浙江省信访局写了一封信,看看有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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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我在杭州市滨江区“杭州xxx宝马摩托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宝马摩托车,该车有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和购买发票等一系列国家规定的合法登记所需凭证;保险公司也明确可以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税务部门也可以缴纳车辆购置税并会给予完税证明,我也是杭州市区居民户籍。但是杭州市公安局机动车管理所答复不给予登记上牌,依据的是:【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


我查阅了国家相关法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只要有合法证明和凭证,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就应该依法予以登记!


而根据杭州市人大制定的杭州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竟然规定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那么我想请教:我在杭州市滨江区合法经营的摩托车销售店购买了拥有所有合法登记的证明和凭证的摩托车,也依法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依法购买了交强险,同时,我也是以上六个行政区域内的合法居民,我却不能依法登记上牌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我认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在六大行政区域不给摩托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明显是超越了立法权限,同时作为下位法也明显违反了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应予以撤销!


目前我被告知如果要登记上牌,可以去杭州所属的部分县市办理暂住证然后登记上牌,而杭州市区所属的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本市----的居民不能登记上牌,非杭州本市----的外来人员可以办理暂住证后予以登记上牌!这是不是太可笑了???我想请问:是哪条法律能够如此授权剥夺我摩托车的依法登记上牌使用权?就因为我是杭州市----的居民吗?


一个拥有杭州市合法----,有合法居住地的合法公民,在合法的销售店购买了合法的摩托车,有一切合法登记所需要的证明、凭证,依法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依法购买了交强险,却被剥夺了依法登记,依法上牌,合法上路的权力,这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这是要逼着我不合法上路行驶吗?请相关部门予以合法的解释!谢谢!


2016年12月8日给予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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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全文:少xx同志: 你好!鉴于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八条“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的规定,建议你向能受理该项许可的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牌证申请。感谢你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6年12月8日。


2016年12月16日

昨天去法院立案,结果诉状要做修改,看来法律知识还是要加强!主要是起诉对象太多了,只要起诉一个单位就行了,哈哈。晚上修改完毕,今天再去,顺利立案登记,七个工作日通知是否受理,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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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少XXX,男,汉族,出生日期:XXX,身份证:XXX,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36号,负责人:XXX,职务:支队长,联系电话:0571-85060320转
案由:不依法给予摩托车注册登记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原告摩托车依法给予注册登记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柴少骏于2016年12月3日,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咨询了关于杭州市摩托车上牌事宜,12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答复:“柴少骏同志: 你好!鉴于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八条“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的规定,建议你向能受理该项许可的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牌证申请。感谢你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6年12月8日”
本人于2016年12月12日在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杭州xxx摩托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宝马两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宝马1170CC摩托车R1200GS ADV,产地:德国,并于2016年12月13日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汽车城征收科缴纳了车辆购置税,领取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书号:No.XXXX),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车商业务部业务二部)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XXXX)。
2016年12月14日,本人去了位于古墩路699号的被告下属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当时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八条“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本市摩托车只能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予以注册登记!
于是,本人再次去了位于萧山区通货路1号的被告下属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萧山区交通警察大队萧山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该所所长吕琴和上级主管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牌证科郑晓凌科长联系后告知,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即被告)规定,因为本人身份证地址为本市上城区,所以不予注册登记,只有身份证地址为萧山区、滨江区或持有浙江省(或临时)居住证的外地人员才能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所以拒绝给予注册登记,但无法出示书面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之(四)身份证明是指: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而第二条明确表明: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而本人系杭州市居民----,不属于该条例定义的流动人口,萧山区又是隶属于杭州市区的一个行政区,因此,本人在杭州市区域内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事宜依法只需要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无需也无法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注: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又注: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再则,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中并没有禁止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居民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相关规定。
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公民依法拥有及使用摩托车的权力,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人的摩托车申请注册登记所需的证明、凭证全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全部向被告下属车辆注册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萧山区交通警察大队萧山车管所提交,同时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原告柴少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杭州市居民,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购买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依法注册登记摩托车,法律要求履行的义务。被告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管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告摩托车进行审核、注册、登记,是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
由此,被告对原告的合法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实属行政不作为。同时,被告以本人为本市上城区居民为由,对本人合法购买的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而本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滨江区居民及常住外来流动人口却可以注册登记,这是对本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歧视性剥夺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原告摩托车依法给予注册登记,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少xxx
2016年12月16日

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页码

原件或复印件

证据来源

证明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

1

复印件

杭州骏跃行摩托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摩托车来历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书号:

1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原告摩托车

进口凭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

1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告摩托车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

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1

复印件

德国宝马汽车集团

原告摩托车

车辆信息证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书号:(162)浙国现

1

复印件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汽车城征收科

原告摩托车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证号:

1

复印件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原告摩托车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

1

复印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车商业务部业务二部)

原告摩托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咨询答复

2

截图

打印件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行政许可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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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莫名其妙的悖论:

国家实行的是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登记制,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合法购买,证明、凭证齐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就必须依法给予登记,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而杭州地方法规尽然禁止某些行政区禁止上牌,某些行政区可以上牌,而杭州公安交警支队又禁止禁止上牌行政区的居民去放开上牌的行政区上牌,却又允许其中一个禁止上牌行政区的居民去放开上牌的行政区上牌,

而非杭州市居民却又可以通过办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去放开上牌的行政区上牌!禁止上牌行政区的居民要上牌就得去杭州的下属县市通过办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去上牌!为了上牌,禁止上牌行政区的居民就要通过欺诈的手段,去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没有关系的就得找黄牛党花钱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很拗口是吧?这就是杭州摩托车上牌的现状!这是给权钱交易,违法作假制造空间!!!一个逼人去违法的法是什么法?恶法!!!如果这次诉讼败诉,我将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败诉,我就找杭州市检察院、人大、纪委,一定要搞个明白!
   
我只是一个小老百姓,但有些事是一定要做的!

2016年12月23日
今天上午,收到了法院送来的文书,原来是我于2016年12月16日送交的行政诉讼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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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萧山区车管所无法给予书面告知单,只是口头告知无法办理。但既然法院有要求,那就市车管所再跑一趟,把流程再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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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车没问题,检验合格,所有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结果,没有暂住证不能办理,好吧,能办我也就不会行政诉讼了。毕竟我是来取证的,也没想过能给我顺利上牌!不过,既然不给上,那就依法给我书面凭证吧,这是合理合法的要求,民警同志态度是相当不错,立马联系上级领导,请求法律支援,哈哈,结果我直接告诉她X法X条,那个佩服啊,那个惊讶啊!所以,学点法律知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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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后继续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修正了诉状的一些内容,下周一再次送交法院立案庭!

行政起诉状
原告:少xxx,男,汉族,出生日期:XXX,身份证:XXX,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XXX,联系电话:13957108498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36号,负责人:XXX,职务:支队长,联系电话:0571-85060320转
案由: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原告的摩托车依法给予注册登记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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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原告少xxx于于2016年12月12日在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杭州骏跃行摩托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宝马两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宝马1170CC摩托车R1200GS ADV,产地:德国,并于2016年12月13日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汽车城征收科缴纳了车辆购置税,领取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书号:No.XXX),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车商业务部业务二部)购买了交强险(保单号:XXX)。
2016年12月14日,本人去被告下属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萧山区交通警察大队萧山车管所(位于萧山区通货路1号)办理注册登记,该所告知依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即被告)规定,因为本人身份证地址为本市上城区,所以不予注册登记,只有身份证地址为萧山区、滨江区或持有浙江省(或临时)居住证的外地人员才能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同时因本人摩托车是进口车辆,而进口车辆的注册登记必须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理,所以无法给予注册登记,但不能出示书面告知,如有异议,可以去上级部门,也就是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理。
2016年12月23日,本人去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99号),经审查,本人摩托车查验合格,相关证明、凭证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因为本人身份证地址是杭州市区,所以暂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所以予以退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之(四)身份证明是指: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而第二条明确表明: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而本人系杭州市居民----,不属于该条例定义的流动人口,萧山区又是隶属于杭州市区的一个行政区,因此,本人在杭州市区域内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事宜依法只需要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无需也无法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注: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又注: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规定,本人的摩托车申请注册登记所需的证明、凭证全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全部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审验合格,同时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原告柴少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杭州市居民,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购买并依法注册登记摩托车,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法律要求履行的义务。被告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管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告摩托车进行审核、注册、登记,是法定职责。
而被告作出退办的依据:是“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的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实行总量调控前,应当以听证会等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是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并没有禁止本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注册登记,而杭州市作为设区的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同属于杭州市市辖区。被告作为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所属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被告以本人身份证地址是本市上城区为由,对本人合法购买的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而本市身份证地址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滨江区的居民及常住外来流动人口却可以注册登记,这是对本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的歧视性剥夺。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的摩托车注册登记退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原告摩托车依法在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范围内给予注册登记,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少xxx
2016年12月16日

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页码

原件或复印件

证据来源

证明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

1

复印件

杭州骏跃行摩托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摩托车来历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书号:

1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原告摩托车

进口凭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编号:

1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告摩托车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

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1

复印件

德国宝马汽车集团

原告摩托车

车辆信息证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书号:

1

复印件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汽车城征收科

原告摩托车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证号:

1

复印件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原告摩托车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单号:

1

复印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西湖支公司车商业务部业务二部)

原告摩托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

照片

打印件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原告摩托车查验合格证明

9

车管业务退办一次性告知书

1

复印件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行政许可答复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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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4 23:37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不起的车都是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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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与城八区----不能上京B拍照是一个道理!虽然不合情,但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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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行政诉讼必败,因车管部门按照地方规定执行无错,错在这个地方法规的出台,审核,时效,报批流程,楼主应找出其中程序性或根本性错误,再针对性信访(网上即可),会有回复函,再起诉其中的相应部门,把这条规定推翻。这时候再去上牌遇阻即可起诉车管部门才有希望和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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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行政诉讼必败,因车管部门按照地方规定执行无错,错在这个地方法规的出台,审核,时效,报批流程,楼主应找出其中程序性或根本性错误,再针对性信访(网上即可),会有回复函,再起诉其中的相应部门,把这条规定推翻。这时候再去上牌遇阻即可起诉车管部门才有希望和谐。
     个人力量帮助政府纠正错误是难,但要找对方法,事前多咨询专业人员,少走弯路,否则付出精力太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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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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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1:法院是在误导楼主起诉的对象,朝法院审判有利的方向,楼主三思。
2:建议楼主事先网上信访本级人大即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要求公布该条例第二章八条的制定依据和理由。要求书面回复。
3:建议楼主事先网上信访上级人大即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要求公布该条例第二章八条的批准的依据和理由,要求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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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4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关注此事件!再次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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