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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摩托车注册登记案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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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5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诉摩托车注册登记案最新进展,前情请点击:终于有人把不给上牌的交管局告上了法庭

收到了被告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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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点准备工作,等待年后开庭:

答辩要点

一、被告提出的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的依据是: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八条第二款: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

本人表示不服,并提出以下异议和法律依据:

1.“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此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

2.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明确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都没有相关禁止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条款,只对关于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证明和凭证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也对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而原告出示的证明和凭证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也没有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

3.具体到摩托车,只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限定一定区域,对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同时,“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的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实行总量调控前,应当以听证会等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而自2016年6月1日“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效并施行至今,并未有相关听证会等召开,也没有对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的相关法规公布!

    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八条第二款: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因此,原告认为:“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八条第二款:是指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不予发放以上区域摩托车号段的牌照,而同属于杭州市行政区域的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所属县市予以发放摩托车号牌。而关于摩托车号段区域属性和管理,被告并无相关公开的规定,原告无从得知,需被告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而原告虽然身份证登记地址为杭州市上城区,但和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等同属于杭州市区,依法享有同等权利义务!被告以原告户籍地为上城区为由不予注册登记,那么被告在实际实施该行政行为时,滨江区居民的摩托车可以注册登记并获得萧山区号段的号牌,该作何解释?原告去萧山车管所上牌时,该所所长吕琴向杭州市车管所牌证科郑晓凌科长请示时后告知本人,明确滨江区户籍可以在萧山区注册登记!如需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滨江区户籍在萧山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相关证据,因为是由国家机关保存,同时也是涉及相关车主个人隐私,因此原告不能自行收集,原告提请法院予以调取。

摩托车是公民个人财产,也是交通工具,依法购买、纳税、注册登记、使用,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摩托车的使用,并不局限于使用者户籍范围,是可以在全市、全省、全国、乃至全世界通行的。而被告以原告户籍地为杭州市上城区为由,就剥夺了原告合法购买、已依法纳税、依法购置保险、证明和凭证齐全的摩托车依法注册登记的权力,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这是对原告法定权力的侵害,也是对原告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的歧视,同时也无相关法律支持!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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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5 06:20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审美,没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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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6 20:17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00:sle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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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样的 给楼主点赞 希望能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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