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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盗抢嫌疑”扣车后续中篇-法庭庭审实录-向市人大提请法规合法性审查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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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篇---前情交代:
2014年3月23日,珠海车友“哮天犬”与爱人一起出游江门,回程路上,经坦神公路回珠海在坦洲路段遇到交警查车,按照指示靠边停车主动拿出证件交给警察查验,结果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全部齐全的情况下被中山交警以“车辆有盗抢嫌疑”扣车。
4月3日,行政复议胜利,处罚被取消,车辆取回,没有任何罚款。
之后,将交警违规扣车侵犯车主权益告上法庭,并向市人大提请法规合法性审查。
----------------------------中篇开始---------------------------
起诉中山坦洲交警非法扣车
5月12日收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开庭日期5月16日9:00点
收到传票后特意打电话咨询开庭注意事宜,明确了本次法院庭审是公开审理,摩友们是可以旁听的。
法院传票(保护个人隐私,名字涂抹,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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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收到我的起诉状后的答辩书全文,这里需要摩友们的专业指点
第1页案情的基本情况,这一页基本没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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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交警答辩到他们现场检查了我摩托车的发动机车架号码,说上面有污泥,无法拓印所以无法排除摩托车有盗抢嫌疑。
这个完全是捏造事实了,我现场全程录像从头到尾都没有检查过我的发动机车架号码,何况我前一天刚刚洗的车,根本不可能有污泥,这个可以从当天扣车的相片中看到车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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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交警答辩道:民警告知了我违法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及享有的权力
但是我现场已经多次提出,我违法禁行标志的行为并不是做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但交警在听取了我的合理合法申辩后依然开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我拒绝签名。

第3页第3点:这个没什么意见
在中山市交警支队来人确认扣车依据不足后,并取消坦洲大队开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后,摩托车我已经取回,但我当天已经现场表示,这次坦洲交警的扣车行为对我的权益已经照成了损害,我将继续起诉到法院
第3页第4条,交警认为他们是依法扣车,没有对我照成损害,我的赔偿要求依法无据
但交警完全是违法扣车,而且明显造成我的误工,交通损失,包括即将来到的开庭都会造成我的误工交通费用的损失

第三页第5点,交警在扣车期间没有对我进行处理决定,这个是事实,但是因为交警主动取消了3月23日开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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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涉嫌违法以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现场交警根本没有向上级汇报)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现场只有1名行政执法人员)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现场只有1人向我出示了执法证件)
   (四)...........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现场没有告知我怀疑盗抢嫌疑的理由,只告知我违法禁行标志,但这不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现场我明确指出违反禁行标志不能扣车,但交警始终未做说明)
5月14日,上午中山法院打电话过来,按照法律程序询问和解意愿,我还是最初的目标:出具一个书面的材料,确定外地摩托车证件齐全,不会以盗抢嫌疑扣车。如果这样我就同意和解。法院讲会将我的意见告知交警。

5月16日,开庭开庭公开审理,可以旁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中山市很多车友来旁听,8点四十五集体准备入场,绿色马甲成了一道风景线。打火机、钥匙、腰包、背包等通通必须掏出来过安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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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旁听记录:
9点零五分左右,书记员宣读了旁听须知和庭审注意事项,一席黑色长袍、瓜子脸、豆腐唇、芊芊细腰的法官来宣布了开庭。
   法官先确认了被告和原告的有效身份后,双方就进入了正式交火。法官提醒,交管部门实施的是行政强制,不是行政处罚,犬哥立刻醒悟转弯,明确了一下一下几点诉讼请求:
1、要求撤销JJ在违法状态下的对原告进行的行政强制;
2、交警赔偿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补偿:交通费200元(两次到坦洲调解以及珠海到中山立案、开庭的油费),还有两天的误工费,合计九百多吧。
3、书面道歉或者媒体公开道歉。后面法官提醒,赔礼道歉是民事诉讼,这次行政诉讼不涉及,如果要求要另外进行民事诉讼 。
   图片是冒死拍摄了两张,大家将就这看。一张是英俊威武的犬哥,一张是猥琐xx的JJ。在拍第二张的时候被身后的法警发现,现场没搜了手机。
(因为是旁听,只是一个大概,不一定很准确,详细情况以犬哥的后续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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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哥提出诉讼要求后,按照美女法官的要求提出了⑦点质疑,质疑JJ在执法过程中出现⑦ 处违法行为。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将主要的答辩和焦点列在下面。可能引用的法规不是很准确,意思就是那么个意思哈。这轮辩论,我认为犬哥出现了三个高光时刻,点赞。

1、犬哥提出:JJ没有按照2012年交通警察执法条例里面的着装要求,身穿发光背心;(话说叫你们穿个衣服就那么难吗?跟个GOU一样)
JJ答辩:大概意思是在穿了警服或者制服的情况下,白天有权选择穿或者不穿反光背心。
(犬哥答辩时候出示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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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天犬: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当日执勤交警并未按照要求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违反以上规定

2、犬哥提出:JJ没有在查车地点200米前设置警示标志,违反相关规定。(后面犬哥有向出具了图片,瓦解了交警)
JJ答辩:原告提供的照片只能看到查车地点二三十米左右的情况,不能说明200米前没有设置。而通过图片,可以反映民警又设置查车标志。
(犬哥答辩时候出示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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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天犬: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条  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当日执勤交警并未按照要求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违反以上规定


3、犬哥提出:警车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必须和行车方向保持一致,而是车头和来车方向相反。(犬哥学法很仔细呀)
JJ答辩:警车是放置在了来车方向(他们的意思是他们没有放在对面车道)
(犬哥答辩时候出示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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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天犬: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当日执勤交警将警车处置地点来车方向的反方向上,也没有按照规定开启警灯,违法上述规定

4、犬哥提出:现场执勤民警在原告有异议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定汇报上级就做出了行政强制。
JJ答辩:扣车单据上盖有JJ大队公章,可以认定经过了上级同意。
(犬哥针对这句答辩很精彩:公章是事先改好打印的,也就是说JJ在犬哥还没有闯禁前就已经经过上级同意出具行政强制了,脑瓜子真灵,必须点赞) 高光1。。。。。。。。。

哮天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交警答辩状中提到:我的发动机与车架号码上有污泥,现场检查条件有限,无法拓印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无法排除该车是否存在被盗抢嫌疑
执勤交警并没有在当场告知本人以上内容,违反上述规定


5、犬哥提出:JJ在摩托车的前方,没有看到摩托车车牌的情况下,就挥手示意要因为涉嫌盗抢进行查车,有主观认定是非法车辆之嫌。
JJ答辩:现场民警看到车牌最后两位有字母出现,根据中山市车牌编号规则,就可以认定是外地牌,所以要求查车。
(犬哥答辩交警在正前方无法看清悬挂在前轮侧面的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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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天犬: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
交警答辩状中提到:15时30分左右,粤J932MC普通两轮摩托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指示由神湾往坦洲镇龙塘方向驶来。见此情况我队民警示意粤J932MC普通两轮摩托车靠边停车并接受检查……….
群所周知摩托车的号牌是安装在车尾部及前轮侧面,交警设卡查车,是不可能预判摩托车牌号的归属地的,交警明显的是属于先判定再取证,违反法定程序规定

6‘、犬哥提出:JJ在原告现场多次要求给出涉嫌盗抢的理由情况下,没有给明确答复,而是在事后回复涉嫌盗抢的理由是发动机有污泥,无法扩印发动机号码,而且提供的证据也只是一张模糊的发动机号码图片。犬哥提出质疑照片不是现场拍摄,还有模糊的照片不能说明发动机号码不能扩印。
JJ答辩:图片是现场民警拍摄。其他未做说明(应该是自知理亏吧)
(犬哥指出,事发当天为了去江门拍摄禾雀花参加摄影比赛,特意洗车,而且有照片为证摩托外观比较干净。他还得了二等奖。现场是一片哄笑。。另外JJ提供的证据只有发动机号码图片,没有车架图片,属于证据不足。就算发动机有污泥,难道就不可以用抹布擦一下,你们JJ就是这样便民的吗?现场顿时响起掌声,法警也没表示什么 。高光2呀。。。。。。。。。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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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天犬:交警答辩状中提到,我的车架号码上有污泥
提供了一张模糊不清的相片,这完全是执勤交警业务水平照成了相片本身的模糊不清(抑或故意将相片照得模糊不清),完全不能证明我的车架号码上有污泥
我当庭要求交警出示照片电子版原件,交警讲开庭后发给我,但目前还未收到,收到发出来给大家评价下。
现场交警在整个执勤过程中,都没有告知我发动机及车架号码上有污泥的情况,因为当天我去江门就是要参加爱摩托的2014花花世界的摄影大赛,相片中要体现摩托车与花的结合,特地在出发前将摩托车全面的清洗了,我有充分理由怀那张相片是事后取证(抑或事后伪造)
这些是扣车当天拍的禾雀花和车一起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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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天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天本人提交了交警要求提供的所有证件等,完全能够证明车辆是合法的,不存在所谓的盗抢嫌疑,但在理由和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现场执勤交警拒绝采纳。



7、犬哥提出:JJ出示的行政强制的单据上注明是:依据机动车:《违法处理》第25条第1款第五项,非机动车:(行政案件)第88条第一款,决定扣车。而通过查询,在中国查不到有《违法处理》这部法律,也找不到《行政案件》这部法律,请问JJ在执法的时候,执的是中国的什么法。。。。。  现场又是一片掌声,这次小一点了,因为有法警。
100639ht213hcdkzcdth2v.jpg.thumb.jpg 8,法规要求必须两名执法人员,但现场只有一人在犬哥的强烈要求下才出示证件
9,交警说车号码有淤泥,但现场没有告知,侵害原告的知情权(是不告知还是事实不存在)
10,开出的违反禁行标志,未告知处罚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

这时法官告知犬哥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提供,这下我无比尊敬的犬哥尽然提供了一张刻有特殊字母的光盘给到法官,于是,犬哥就在给美女法官播放现场扣车视频
看完视频后,美女法官脸红通通的回到了座位,宣布庭审结束,并询问犬哥是否同意调解。犬哥答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同意调解:
1、JJ违法执法,已经对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必须出具书面道歉或者在媒体道歉。
2、中山市发布:外地车证照合法不能进行扣车。

JJ回复:
这两项超出他们的权利范围,需要向上级汇报再表态。

JJ说完后,美女法官就迫不及待的和犬哥进了后面的小房间(调解室)。这是摩友们就开始交流了,留在现场那两个JJ,脸色那个尴尬呀。

闭庭后,车友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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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当日执勤交警在拦下我车辆之后并未按规定向驾驶人敬礼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当日交警有责任举证当日敬了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当日值班交警只是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在我的强烈要求,才有警号为161414的警员向我出示了警官证,违反先行出示证件的规定,并且现场只有一名执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交警部门讲我实施了违反禁行标志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要求我15日内到坦洲交警大队接受处罚,但是并没有告知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违反上述规定


第一次庭审,双方各自陈述理由,然后辩论,大概我提出了十来条交警违法违规的理由,交警基本是在重复答辩书的内容,全过程大约1个半小时,最后法院宣布休庭,这日宣判
然后分别和原被告双方了解和解意愿,我表示如果交警出具书面的公文,公布今后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证件齐全的情况下不得扣车那我同意和解,交警庭上表示愿意和解,但这个公告要求超出了他们的职权范围,要回去向领导汇报后决定。

5月27日,犬哥收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告中山交警的案子因“案情复杂”,本案已经由简单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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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1.在合议庭组成上面不同,普通程序案件需由审判长,审判员和陪审员;而简易程序,则有审判员单独审理。
2.适用的案件不同,简易程序适用案件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案由简单的案件;而普通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的案件;
3.就是办案时限的不同,简易程序案件需要自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完毕;而普通程序案件是6个月,如果案情复杂经法院院长同意还可以适当延长)
    这意味着,原先规定三个月必须结案的起诉,可以延长至六个月了,而且经批准还可以延期,看来要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了。另一方面也说明,交警自知案件如果按正常程序走,判决将不太乐观,只能以“拖"来应对,这是在考验犬哥的耐性,这是在衡量广大摩友支持犬哥的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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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中山外地摩托车扣车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和中山交警打官司最主要的目的是改变中山市的外地摩托车进入扣车的政策,在不断的法律学习过程中,发现在上诉法院的同时还有条道路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就是申请对中山市的外地摩托车进入扣车的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月16日我正式到中山市人大提出对《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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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条款
《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
(一)工作内容
3、公安部门对无通行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摩托车予以暂扣,消除治安、刑事违法嫌疑并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后再予以放行。
在接到我的《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后,中山市人大已经受理,并出具了接受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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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我收到中山市法制局寄来的公函,对《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由中山市法制局进行,他们15个工作日将出具审查意见给中山公安局,并对我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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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我再次收到中山市法制局寄来的公函,他们已经出具了合法性审查的意见给中山公安局,建议对《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进行评估修改。
收到公函后我电话联络了中山法制局,确认中山法制局也认为中山公安局外的摩托车扣车的政策确实存在问题,才会要求其进行评估修改,但是他们出具的建议是**内部公文不对外公开,所以具体内容我不知道,但一般要求30个工作日中山公安局要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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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不合法主要是一下的几点: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省人民**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摩托车属于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中山市交警强行扣车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山市公安局没有这个权利制定这样的政策。

机动车违反禁行指示行驶的处罚根据《交通安全法 》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可处以2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3分。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很明显机动车违反禁行指示行驶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是没有扣车这一条的,
中山市**外地摩托车扣车的政策是违反《交通安全法 》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扣车的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显然,上面没有违反禁行标志要扣车这条。《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明显的违法了国家的法规。

《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现在中山制定的摩托车禁行也是依据这条法律
但是法律只是允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但前提条件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进行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这些措施都是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下的临时行为。当交通流量发生变化之后措施也应随之变化,而不是允许在整个城区都实施禁行令。
即使是要实行禁行措施也应该是分时段,分道路的实施。
同时《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这后一个措施和前面的措施在法律上应当是完全相同的概念,都只具有临时性。决不能成为长期性行为。故此禁区设立属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而中山市的外地车扣车政策,不顾车主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直接扣车明显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定程序规则。不得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任何决定,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
先扣车再去查证的“莫须有”做法,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时候作出扣车决定就是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64条第2款指出:“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79条指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7条第2款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我国是个法治的国家,国家机关、单位(部门)、个人的行为,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制止与纠正。

事情到今天,2014年7月16日,还没有新的进展。
但是,无论如何,这件事情,已经是摩托人的胜利,是摩托人对路权抗争的胜利。
7月8日,在广州有幸见到了犬哥,执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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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更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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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全国的摩友都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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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3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摩友们团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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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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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8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和jj骑得是一种车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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