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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成都摩友公开投诉成都市交警一分局四大队江军警官错误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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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四大队江军警官错误执法,警号:072XXX(由于警号被视频执法仪遮挡看不到后三位)。
一、陈述事实    
     2014年8月27日下午6时许,本人驾驶车牌号为川A 91Y55普通两轮摩托车(排量110CC)在三环路辅道武侯立交往川藏立交方向(由西向东)行驶,到达川藏立交桥下时路口交通信号灯红灯已经亮起,就在路口直行车道停止线内等红灯时,被路边走过来的警号为020079的民警临检,并要求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没有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使用交警执勤执法用语),我将证件给他后他让我靠边接受进一步检查。

     随后警号为020079的民警把本人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交给了在路边的江军警官。江军警官在看到我头盔上安装有行车记录仪时,要求我把它关闭。我说:公民依法拥有监督交通警察执法的权利。他说:万一你在网上到处乱发,网上的东西真真假假不好说,我请你把它关闭。我说:你也有视频执法仪,我的行为也是接受你监督的。但最后在他的再三要求下,我还是关闭了行车记录仪(为了避免有冲突)。

    随后被江军警官以摩托车无“入城证”不能在三环路行驶,违反机动车禁令标志为由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编号:5101011009192783,在开具处罚决定书之前并没有检查本人的车辆),罚款100扣3分。在现场我进行了申辩,我说:根据三环路禁令标志不大于150CC排量的合法两轮摩托车是可以在三环路辅道行驶的,在三环路很多入口都安装有这样禁令标志,写的是“三环路(含主道)以内”。并且我在现场也拨打了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的电话(86406800)进行了咨询,得到答复也是不大于150CC排量的两轮摩托车是可以在三环路辅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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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江军警官,他听后并没有通过对讲机或其它方式向指挥中心进行求证。而是执意要对我进行处罚,我说:我对这个处罚有异议,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可以拒绝在罚单上签名,你可以在罚单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但江军警官说:你不签名我无法交差,如果不签,那么可以扣车、扣证。在这样的威胁下,为了避免有正面冲突我最后签了名。但在罚单的备注栏里我写了“有异议”三个字。最后我说:那我明天是去找一分局还是直接去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呢?江军警官说:你可以去一分局四大队申诉或去行政复议。

     第二天28日上午本人带上罚单去一分局四大队办公室,办公室民警热情的接待了我,认真倾听了我的申诉,并看了我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我的证据材料确认了我行驶的路线和被处罚的地点后,当即表示这个处罚是错误的。并说两轮摩托车是可以在三环路辅道行驶的但排量不能大于150CC,还让我拿行驶证给他看,确定排量是没有大于150CC的。他表示最快在下周内撤销罚单,并会电话告知我。在此我对这位公正、文明、实事求是办事作风的民警表示感谢(由于没有问名字,只知道他的办公桌在一分局四大队办公室进门右边靠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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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诉内容
       根据以上事实对江军警官投诉如下:
      1、阻止当事人对其交通执法进行监督
      江军警官执意要求本人关闭头盔上的行车记录仪,阻止对其交通执法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2、故意遮挡警号
     使用视频执法仪把警号故意遮挡,只能看到前三位编号072XXX。
    3、随意执法
     在无任何违法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处罚。并不听取本人符合事实的申辩,同时也不主动通过对讲机或其它方式联系主管单位了解具体情况。
    4、处罚地点和事实不符
     罚单违法地点是写的成双大道,而实际地点是川藏立交和成双大道路口三环路辅道由西向东方向。
     5、本人拒绝在罚单上签名,威胁要扣证、扣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本人对执法有异议时是可以拒绝签名的,而江军警官却要求必须签名,威胁不在罚单上签名就要扣证、扣车。
     6、违反交通警察执法程序
     在警号为020079的民警把本人的驾驶证、行驶证给江军警官后,他并没有对本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进行检查核实,而是直接说我无“入城证”不能在三环路行驶,随即开始填写处罚决定书。违反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第一、四、六项:“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投诉建议
     希望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后,如情况属实建议如下:
     1、撤销所有因为错误执法的罚单,在我之前应该已经有很多被江军警官错误处罚的摩托车,希望能够依法全部撤销。
     2、应对当事民警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依法执法的业务水平。不要再出现这样错误的执法,以维护成都交警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形像。这样错误的执法让当事人很麻烦。
     3、请把投诉结果通知本人。

     本人以上所述符合客观事实,主管部门可以对此进行调查取证,如有不实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最后望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加强对非法摩托车和违法摩托车的依法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更好的保障所有合法交通参与者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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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
     到9月2号12点30分,还没有任何官方和我联系。今天在成都市市长信箱继续投诉。http://12345.chengdu.gov.cn/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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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行网上银行查询了一下,暂时未查询到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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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骑手素质好。。。。大家多学习,依法保护自己,保护爱车的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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