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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撤销对摩托车禁行行政处罚法院审查禁限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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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0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灯XX号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西站大队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蜂窝路11号。
负责人徐延,大队长。   电话:63953662,122
案由: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诉讼请求:
1、        撤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编号:第1106061000184。
2、        审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现行市区道路
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关于对摩托车禁限的合法性。
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28日18时,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京BW92xx)在西站北广场东一口至西站北广场坡道东段正常行驶,突然有一名未穿警服的青年男子冲到摩托车前方阻拦,未出示任何证件,要求原告靠边停车并且强行拿走了车钥匙。原告停车后看到有城管和民警联合便衣执法,询问后得知是查处西站非法运营载客车辆。等待一个小时后一名交警骑摩托车赶来,告知原告在此地骑摩托违返禁摩规定要罚款100元扣3分,向原告开具了处罚决定书,未提供罚款收据。原告自行向工商银行缴纳了罚款100元。
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第90条,并没有引用北京市关于禁摩的通告及相关规定。原告有合法驾驶证、行驶证、缴纳了购置摩托车税费、登记牌照合法上路行驶,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被告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依据错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现行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通告)》(以下简称“交通管制通告”)关于对摩托车禁限的规定违反了我国上位法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第3条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重限制了原告的通行权。
1、交通管制通告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33条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交通管制通告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公然地歧视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侵害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该规定因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而显属无效。
   2、交通管制通告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即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
  交通管制通告作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一份内部制定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来制定,相反还与有关上位法内容相冲突。
3、交通管制通告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该交通管制通告以“设禁区”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已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所限制的对象是已经领取了合法证照,缴纳了各种税费的摩托车,这样的规定过于随意、反复无常。使广大摩托车行驶人的行政许可部分“撤销”,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
   4、交通管制通告违反《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被告依据的交通管制通告对摩托车禁限应当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章制定,以上位法对摩托车禁限应予处罚作为依据。交通管制通告制定沒有履行听证会前置程序,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都应当举行听证会。交通管制通告涉及北京市广大摩托车主的合法权利,在颁布前却沒有举行听证会,显然属于程序也不合法。
  5、交通管制通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它在原则上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临时性禁限手段,并没有明文规定任何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而交警不可能凭空处罚,该条文并沒有单独对摩托车禁行的依据。条文明确分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类,对于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交通管制通告自2001年起不允许摩托车在四环内通行,将法定区分标准擅自割裂,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原则。四环内禁摩亦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11条,是一种擅自剥夺摩托车的合法驾驶人通行权的行为,是侵害摩托车行驶人合法行驶权的违法行为。即使公安交警支队有确凿的流量调查依据,要禁行也应对所有机动车。
6、交通管制通告违反了《物权法》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民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是摩托车作为财产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假如政府只是允许公民拥有财产,而不让公民合法使用或者对使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财产权将有名无实,禁摩是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7、交通管制通告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交通管制通告的措施事实上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8、交通管制通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禁摩通告”以及限制摩托车在北京市上牌、限制了摩托车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形成一种市场壁垒,干涉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交通管制通告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请求法院认真审查禁限摩的合法性。北京禁摩通告已经实施多年,并未有效治理每日的交通拥堵,反而给人们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在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一种国家容许生产、销售的合法商品,摩托车在城市的去与留,数量的多与寡理应通过公民的自由选择来决定,让市场来调节。被告行政处罚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放开摩托车有什么不好的,至少比汽车环保吧,不堵车吧。一个京A摩托车牌照8万对,对于我们这些住在四环里的工薪阶层来说,买个汽车既不环保又没地方停车,买个摩托车京A牌照太贵,京B又上不了!!我没的合法权利就这么没了!呼吁政府适当放开京A牌照和摩托车限制规定!   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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