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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哈雷摩托骑士 - 重庆秀山高速卑劣执法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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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5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3日19时许,来自北京的哈雷骑士刘驿峰驾驶京A46888(排量1584CC)重型公路巡航摩托车,以时速70公里\小时,正常合法行驶至(G65包茂高速1987公里附近)重庆市—秀山段最右侧车道。

此时,原本停在路边应急车道上一辆车身印有“交通执法”字样的轻型皮卡(渝H71050),在没有任何示警、示意停车甚至一点灯光、喇叭提示的情况下,以极端危险和可怕的驾驶方式由最右侧应急车道突然启动、加速强行并线别拦摩托车。刘驿峰立即减速避让,但该执法车反复多次疯狂加速、并线、刹车等侵犯、别拦,致使摩托车避让无效与执法车发生直接接触,擦挂碰撞后再次撞向中心隔离带,由于驾驶人多次尝试左侧避让无效摩托车最后倒地位置距中心隔离带仅30公分,,摩友刘驿峰全身多处脏器受伤,脊椎、腿骨骨折,一度昏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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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发生后,现场图片迅速在网上传开,无数摩友强烈谴责执法人员的违法、野蛮、无理、恶劣行径,声援抗议这种赤裸裸的侵犯人身生命安全和道路行驶权利的不法黑暗行为,同样作为热爱摩托车的我们,绝对不能容忍这种完全不把摩托车骑士的基本人身权利的放在眼里的做法,此事一定会得到全国所有摩友的支持,此事一定要抗争到底,决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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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心爱的摩托车去游历祖国的大好河山,有什么错!按照国家车管交管法规取得驾照和车辆行驶证明,按照国家道路行驶法规合法上路,有什么错!
我们爱祖国,我们爱生活,同时我才热爱摩托车!
请不要让歪曲祖国法律的卑劣执法者毁了这一切!

大师兄口述事情经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以上法律得出结论,地方性禁止摩托车上高速的法规的合理性缺乏上位法依据!
按照交警的执法规范,除非有证据证明摩托车驾驶员是犯罪嫌疑人,对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是不能采取追击的执法方式,而是应当通知下一路口进行拦截。
高速执法人员在没有证据表明摩托车驾驶员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高速行驶中对驾驶员进行追击并釆取高度危险的“别停”执法方式严重失当,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请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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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01:22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道法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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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06:55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关心这个问题,希望你们通过律师维权,改变重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现行管理模式,重庆高速公路上的交通安全应为专业的公安交警部门管理,而非重庆高速交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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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06:57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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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07:00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高速公路需要交警上路执法,而不是交通执法来管理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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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有什么权力如此猖狂?这不是草菅人命吗{:soso_e111:} 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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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抗议包茂高速公路执法过度暴力!!涉嫌”谋杀“机车骑士!! 开皮卡的驾车人叫田超:http://www.motorfans.com.cn/bbs/t_18052054.htm   建议车友们每天给丫打个电话问候它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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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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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1:44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执法吗?!明摆着杀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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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哥们儿早日康复!
地方禁止摩托上高速的条例没有法律依据,说白了就是违法!另交管部门在没有证据证明驾驶员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不得追车,这是常识,因此此次事故应由交管相应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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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让跟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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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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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事心里气愤,真想去宰了那家伙,搜到秀山网看那评论更气,直接注册进去就训那几个有爹生没娘养的文盲,http://www.cqxsbxw.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7502
我们是否也要有行动,摩友联合起来找事主商谈告那肇事者和肇事者的所在单位,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曾经广东摩友啸天犬也不是因自己的摩托车被扣了告他交警队了和有外地摩友路经中山被扣罚2000的,委托他也告赢了,这一次一定要搞大告他,我已经联系过犬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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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20:20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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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太**了执法的,真是丧尽天良。不过有个事儿很纳闷,听五羊大哥说不是别了一次两次,从最右侧别到最左侧了都,不过哈雷大哥怎么一直不停车呢?要是停车了这惨剧就不会发生了啊,可能只有哈雷大哥和执法的那个狗心里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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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7 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学习一下执法总队和交警队的区别。
交通执法总队隶属于交通局,是交通局下辖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公路、水路上的稽查,比如:检查出租车、大客车、运输车及船舶的违法运输;道路、水路设施设备的养护等问题。
交管局是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简称,隶属于公安部门,是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执法部门,县、区设立交警大队、市里设立交警支队,省公安厅设立交管局。

交警队是干什么的不用说了。
执法总队是干什么的呢,北京的执法依据可能说明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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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内容有点多,平时也看不到具体执了什么法,但有一点应该很多人熟悉,那就是:抓黑车(尤其是前几年钓鱼执法抓黑出租)。
网络上搜一下“交通执法总队”能得到很多消息,有些钓鱼执法有关。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于2005年6月29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主要行使“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城区内路政、运政、港航、高速公路运政、路政行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除外)、查处违反路政、运政、港航管理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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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精简原则成立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现有在编执法人员1700余人,另有协勤辅警不知数字。

该总队下属第三支队执法车撞摩托伤人事件发生后的一个说明会,全程视频:
他们不是交警,所以不是警服。
一派推脱的言词,竟然还说执法人员也是受害者!无耻啊!
交警也做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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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摩托车不可以上高速,违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
他们不是交警,所以从来没有扣分的情况。
这个管理条例,可以理解为是站在道路的土木物理结构安全方面做出规定的,并不是交通违章,毫无关系。

“大师兄”还在医院,肇事者却闪烁其词,避要点而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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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关注后事发展!
此事与交警无关,请大家不聊错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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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08:49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师兄祝你早日康复,重庆的执法部门让人心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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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0:59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自己好好反省反省 不管对与错 应该拿出个态度!一而再再而三推脱责任 在老百姓心里你们早已失信于众!所以老百姓对你们嗤之以鼻!拿着我们公民的钱干些什么事!你是在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还是国家的利益!好像都没有吧!不能一棒子打死说都有问题!这里指那些自己有问题还不改!当老百姓眼睛都瞎么……搬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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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yumaomao 于 2015-10-27 14:01 编辑

发生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情,涉事人是何等的卑劣和无耻,一定要严惩凶手,追究涉事所以人的责任!这就是赤裸裸的故意杀人, 要是蓄意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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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9:16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我,一定要这个**的命,起码要他少脚少手,拿个假执法者的身份当自己是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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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速执法既然没有过错,为什么对自己当时的行为闭口不谈?而且正常行驶的车辆一前一后,在没有爆胎的情况下,怎么也不会那么近距离的撞到执法车的左侧,试想摩托车以70/80公里的速度骑行,如果没有任何刹车减速动作直接撞上前车,摩托车驾驶员肯定会飞出去(或者摔出去),而不会让自己的摩托车砸到自己的腿;再或者没有任何刹车减速的动作直接撞上前车,怎么也不会撞到前车左侧中间的部位,这很明显就是执法车硬性别摩托车造成的,而且当时执法人员没有记录仪,这一点执法人员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无责,现在这么说那都是上级领导安排教育好的。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如与事实雷同,纯属巧合,本人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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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恶了。以为自己真的是执法者了。我就想问,你执的是什么法,你用什么身份执法。执法队,压根就不应该有这个组织的存在,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居然还堂而皇之的组织了一个执法队!简直奇闻天下,让人笑掉大牙。当然,对于我们这些骑行者来说,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毕竟,摔伤或撞上的都是我们这些他们眼中和嘴中的肉包铁们。大师兄赶紧康复!我支持你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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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11:02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hondaaccord 发表于 2015-10-28 13:06
太可恶了。以为自己真的是执法者了。我就想问,你执的是什么法,你用什么身份执法。执法队,压根就不应该有 ...

你说没有权利就没有权利?你好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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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cao他妈的  这算不算滥用权利!真他妈生气!诅咒这煞笔下辈子全家投胎变成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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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_fXVYw 发表于 2015-10-29 11:02
你说没有权利就没有权利?你好牛b

不是我说的,自己不懂可以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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